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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一:
2023年12月23日14点30分左右,陈某林驾驶“幸运家”牌三轮电动车沿明正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正公路确山县双河镇杨店街某路口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沿明正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豫Q6****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林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陈某林驾驶未登记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陈某林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事故中陈某林与王某在此事故中作用相当、责任相等,陈某林与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3年12月20日14时22分左右,孙某营醉酒后驾驶豫Q3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确山县爱民路领秀城售楼部门口路缘石上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后方杨某驾停在路沿石下道路上的豫Q7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孙某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孙某营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孙某营承担全部责任。(杨牧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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