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需要经生父母同意吗?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